苏州春虹防水转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资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了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擅自使用‘德高’‘雨虹防水’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桶用于销售”在列其中。此前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等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结束。“德国德高”终审败诉,被判赔德高一百万,德高维权成功。此外,江阴市人民法院日前也公布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江阴某商行侵害‘大禹’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也在其中。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擅自使用“德高”“雨虹防水”商标标识被罚10万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宜兴××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德高”“雨虹防水”商标标识的防水材料塑料包装桶2452只,在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查封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塑料包装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份开始,未经“德高”商标注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雨虹防水”商标注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印制标注有“德高”和“雨虹防水”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桶用于销售给他人包装防水材料,至被查时为止尚未销售给他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452只侵权包装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法定的知识产权,注册商标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即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本案中的包装桶虽然没有内容物,但包装桶上所标注的注册商标,可以对应为内容物商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且无内容物的包装物商品,可以认定为直接参与侵权商标标识产生过程的行为,也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带有他人商标并标注内容物商品名称的包装桶,是对注册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已单独构成了商标侵权。
“德国德高”终审败诉,被判赔德高一百万!
近日,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等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结束。判决书显示,德建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尚未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德高公司及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德建公司的销售范围等因素,酌定德建公司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5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0万,数额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合理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判定德建公司一并负担德高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108691元亦属合理。
本案中,德高公司各地经销商门店上的“德高防水,放心!”等字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营业场所的装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德建公司在官网和门店招牌使用“德国德高防水,OK!”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语句结构以及显著区别部分亦构成近似,故德建公司被诉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德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江阴某商行侵害“大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与建筑防水行业相关的具体案例为“江阴某商行侵害‘大禹’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江阴某商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门头、名片、收款收据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大禹”标识,辽宁大禹公司认为江阴某商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江阴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江阴某商行提供族谱称其经营者系大禹后代,作为大禹后代其对“大禹”二字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某商行突出使用在门头、名片及收据上的“大禹”二字与第1815930号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815930号商标构成相同,其对该标识突出使用的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使江阴某商行的经营者系大禹后代,也不能否定商标侵权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江阴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大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在装饰建材市场上,由于终端消费者的信息差因素,导致了品牌的冒用、搭车、模仿等商业行为屡屡发生。虽然执法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总有不法商家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社会亟需一个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而企业和商家们均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市场环境,行业才能获得持续性成长。而对于为企业和品牌宣传服务的网站,亦要慎步而行,对假冒伪劣者坚决说不,共同为行业起到社会担当、引导责任的典范作用。
苏州春虹防水有限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智慧的双眼,把真假商品,看得清楚,分得明白,防止上当受骗。